• 離婚律師談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家務勞動補償

    發(fā)布日期:2022-05-13 14:17:26 文章來源:
    最近,本律師看到一則發(fā)生在浙江省臺州市的離婚案件中的新聞報道。該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女方在離婚時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家務勞動補償”的相關規(guī)定,在離婚訴訟中以自己長期做全職太太,從事了較多的家務勞動而要求獲得“家務勞動補償”19萬元。由于“家務勞動補償”是離婚訴訟制度中新增加的一項規(guī)定,故本律師認為有必要借此案件在離婚賠償欄目中進行一些必要的探討。
     
    該案的大致情況是:男女雙方結婚3年多。婚前女方無業(yè),婚后索性成為了全職太太,負責在家照顧孩子,操持家務,而男方則長期在外地做生意。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中,女方以自己長期從事家務勞動,沒有工作為由,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務勞動經濟補償款共計19萬元。男方則以女方的無業(yè)狀態(tài)與操持家務無關、其在婚前便不工作。同時,自己的收入并不好為由請求駁回女方的該項訴訟請求。
     
    該案經過浙江地區(qū)二級法院的審理后,認為女方索要數(shù)額過高,最終判決男方在離婚時向女方支付家務勞動經濟補償款1.5萬元。
     
    從19萬元降至1.5萬元,足足降低了10倍多,這個落差不可謂不大。于是,本律師在網(wǎng)上看到很多人在為女方鳴不平。
     
    這個判決結果真的對女方不公平嗎?在本離婚律師看來并非如此?梢哉f法院是綜合了案件的相關事實情況后方才做出1.5萬元補償決定的。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是家務勞動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雖然寥寥兩句話,但在實際運用中卻要結合多種因素加以考慮后才能最終決定補償?shù)臄?shù)額。本婚姻律師認為:這些決定補償數(shù)額多少的因素有如下幾項:
     
    1、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及強度。該案中女方日常最主要的勞動內容便是照看孩子。而孩子健康正常,無特別護理只需要。故女方從事的家務勞動強度并無特殊之處。
     
    2、家務勞動是否影響了女方的工作。本案中,女方早在結婚前便沒有工作,婚后也沒有證據(jù)顯示其打算工作,卻因為需要照顧孩子而受到影響。
     
    3、家庭經濟情況。本案中,男方在外地做生意的收入情況一般,雙方也沒有過多的夫妻共同財產。與之相比,女方的索要補償數(shù)額的確很高。
     
    4、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的長短。本案中,雙方結婚時間并不長,只有三年多一點。女方還年輕,身體也健康,離婚后其完全可以工作并養(yǎng)活自己。
     
    正是由于上述因素,導致法院認為女方的索償數(shù)額過高,并最終將之降低為1.5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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